澳门理工大学荣休教授 博士生导师/王五一
石头不得不继续摸下去。下一块是:承包。
工业企业承包制的实行显然是受了农业承包制“成功经验”的鼓舞,更深层的缘由是:从“放权让利”改革的失败教训中,改革家们开始意识到,企业职工的利益并不等于企业利益,直接对企业职工实施“物质刺激”,并不能刺激着他们去为国家好好养鸡;应当为企业利益寻求一个更为合理的人格载体,例如,模拟一个企业主,造一个假资本家,让他来代表企业利益,让他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润挂钩。感觉上,让“利润阶级”而不是“工资阶级”来管理企业,应当更符合商品经济的本性。
不必等实践去检验,承包制在设计上自始就有着一目了然的荒谬:
第一,忽视了工农差别。农业生产,就是为了生产农产品,而不是为了扩大土地本身,土地是即定不变的。农民包到手的是土地,交回的是粮或钱,很简单。而工业企业经营的终极目的是企业自身的扩大与发展,生产、经营、创收、甚至改善职工福利,都是为了扩大发展企业。按这个道理,工业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包出去一个企业,承包期满后交回一个更好更大的企业。工业承包改革显然忽视了这个重要的工农差别而把工厂当土地了,把工业企业当作是与农业土地一样坚实可靠的客观存在物往外发包了,把承包人年底交来的承包定额看作是“土地”上长出的“庄稼”了。而实际上,工业承包人交来的只是货币,至于这个货币是不是“庄稼”、是不是利润,是无法验证的。农业承包者一般不可能把承包地上的土挖了卖钱,而工业则可能;农业承包者一般不可能杀鸡取卵,而工业则可能。只要会计权在承包人手里,企业承包者完全可以从正当经营以外的途径找钱交帐,最终的结果一定是肥了和尚穷了庙。
第二,模拟的资本家毕竟不是资本家。一方面,他并不具备一个真正的企业主的全部利益动机,另一方面,社会也不具备让他行使企业主职能的环境条件。须知,当你把一个国营企业厂长模拟成一个假资本家的时候,同时也等于把其他职工模拟成了雇佣劳动者,这是在模拟阶级对立,模拟阶级斗争,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它需要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全面配套,哪里是企业内部一个层面的事情?一个例子是,承包制后,全国发生的工人对承包厂长施暴的案件骤然增加了。这其实是一种由经济改革制造出的意识形态冲突。一纸承包合同,既不能让工人承认自己的雇佣劳动地位,也不能让其承认承包者的雇主地位。由于社会不可能也不应该给承包人提供一个像私产国家保护业主那样的道德支撑和法律支撑,从而导致了承包者在企业内部谈判地位的低下,例如,他根本就没有力量像一般业主那样通过控制工资和裁减冗员来增加企业利润和自己的承包收入。
最重要的是,他没有必要这样做。有一个更大的利益资源可以让他不得罪人地去获取,这就是现在归他支配、不久就不归他支配、根本就不归他所有的企业资本本身。他完全可以靠杀鸡取蛋或卖鸡买蛋的办法完成承包任务,发自己的承包财。事实上,凡有心有胆去承包一个企业的,十之八九就是奔着那个鸡去的。指望着这些人去为国家养鸡生蛋,这在经济机制设计上根本就是错的。
本来,改革者是希望通过这个假资本家去代表企业利益,去遏制“工资阶级”的消费扩张倾向,结果,却为企业平添了一个消费者,一个最大的消费者。
承包厂长挖企业的行为,引发了工人的“阶级回应”——承包制不久,工人内盗迅速漫延开来,产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什么都偷。模拟的雇主与模拟的雇员在挖企业上越来越倾向于达成妥协,企业的利益意志往往是这种妥协的结果。例如,许多承包企业连商业上贱买贵卖的常规行为都扭曲了,为了降低产品价格结构中的“增值”部分以偷逃增值税,他会故意让自己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以便所保留的这个价格缺口通过短缺机制转化为承包厂长手里的“条子”。条子收入是不纳税的。条子很难为承包厂长独吞,一些工厂就把条子作为一种福利在工人中进行分配。如何创造“条子”,便成了许多企业的重要经营战略。
承包厂长与“被承包”的雇员联起手来,有一万个办法杀鸡取蛋。
国家收的“蛋”越多,鸡就越瘦。“天天都是好日子”的背后,是这个社会的工业基础正在被承包制度一点点淘空。
承包不行,摸石工程还得继续。
下一块石头,就摸到股份制了,官方美其名曰“现代企业制度”。
股份制改革的设计哲学,是从前面一系列改革的失败中总结出来的。大家开始认识到,症结是在企业自身的制度上,而不是在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上,因此,利润留成、利改税、拨改贷、承包等等,所有这些旨在调整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办法的改革,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必须改革企业自身的体制。从这一哲学出发,现代企业制度被理解为一种企业组织构造及其股权经营方式。经济学家们精心于研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元素的规范搭配。人们相信,规范的企业行为来源于规范的企业组织;由这一原理出发,人们进而相信,可以通过建立一个法权体系而建立一个经济体系。
改革开放的一个个奇思妙想走到这一步,看上去智慧含量更高了。
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法权关系只是利益关系的外包装;企业,首先是一个利益单元,然后才是一个法权单位;人们既不能通过内部的组织搭配,也不能通过外部的权利界定,而造出一个利益单元来;权利,不过是对既成的利益单元的认可及其相互间交易边界的法律界定,把企业塑造为一个权利主体与将之塑造为一个利益单元是两回事;在独立的法人主体的法律外壳里,很可能包着一个各打各的小算盘的个人利益选择圈,其中没有一个利益主体真正关心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道理讲到这里,石头摸到这里,就已经没法再往下摸了。三十年工业化的基础已经耗得差不多了,国企之鸡,已经骨瘦如柴并且开始大批死亡了——1988年生效的《国有企业破产法》,就是标志。
这个法律,主要是由经济学家张罗着搞起来的,起初搞这个东西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一个程序依据,而是要通过它来为国有企业制造出一种儆戒效应,告诉它们,不要高估了政府的“父爱主义”,国有企业不是铁饭锅,也有可能破产的。改革家们希望通过这种警告来促使国企改善经营,提高效益,以免破产。也就是说,本质上,破产法,仍然是一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是一系列摸石工程的一块常规石头,所以,民间把“曹破产”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另外两位代表人物“吴市场”“厉股份”并列。
既然搞《破产法》的初衷是经济性的,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当法律工具用,也就必然要从经济利害的角度考虑。政府无力阻止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陷入财务上的破产(insolvency),但却可以靠行政命令阻止财务上已经破产的企业走上破产法庭(bankruptcy)。改革中的中国,国企破产是行政当局的事而不是法院的事,让哪些企业破产,让多少企业破产,要由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等几家政府机构商量着定。法院不过是政府的一个政策阀门。
“破产儆戒”的无效和大批资不抵债企业的出现,使得破产法庭的政策阀门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国企改革失败的经济后果,给中国的法律实践带来了新课题,进入九十年代,生效以来基本上被束之高阁的《破产法》不得不粉墨登场了,1994年,中国政府终于决定在全国十八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实验。
当人们开始真正使用这个法律工具的时候,才发现,国企改革的困难不仅表现在如何将之“搞活”上,而且也表现在如何将之“搞死”上。除了一般人都能理解到的银行债权损失、职工安置困难等等表面上的难题之外,随着破产试点的扩大和破产案件的增加,一个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机制,正在与企业破产有关的各色人等之间悄悄地结成。那些在“搞活”中发了财的人士,做好了准备,要在这砸锅卖铁的最后一锤子中再吃一把。没有比破产企业的清产核资过程漏洞更多、更容易内外勾结化公为私的了。破产,本来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一件倒霉的事,但在中国,国有企业破产可能成为一个对所有的当事人都有好处的事。面对着这块无主的资产,“搞活”与“搞死”通行着同样的原则:以国有财产为能源的利益妥协和利益共沾。
企业与市场并没有本质联系。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户也可以结成一个市场,由个人结成的市场与由企业结成的市场,就市场经济的运作原理而言,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两个小业主之间的谈判与两个大公司的经理之间的谈判也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是贱买贵卖,因此二者所形成的市场机理也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然而,有一个重要区别。个体户,作为市场上的“基本粒子”,其利益结构是不可再分的,而大公司的利益结构却是可再分解的。理解这一点,对于理解中国的国企改革史至关重要。
如果大公司的经理在谈判中不是代表公司的利益,而是代表他个人的利益,或者,在谈判中掺进了他个人的利益,并且,这种现象不是个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那么,这种市场会由于这些假企业的大量存在而表现出大不同于一般市场的运作机理。一方面,这个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以个人为终极利益单元的交易结构;另一方面,这些个人又是在这些假企业的框架内、以这些假企业为制度工具进行交易的。这就需要对这种特殊的市场进行特殊的经济学理解——例如,前面提到的企业故意降价以制造“条子”;例如,承包厂长把国有企业的设备廉价卖给他儿子开的私人工厂;例如,故意延长固定资产折旧期以将这块成本转化为收益而装入个人腰包;例如,用工厂的厂房开饭店以无房租的竞争优势谋利私分;等等等等。
与其把中国的国企改革喻作是摸着石头过河,还不如说它是让一个医学院的学生在活人身上解剖。解剖实验有两个相互冲突的目的,一是要学习人体的生理学知识,二是要治好刀下的这个病人。随着学生对病人身体构造的认识越来越接近真理,病人的生命也在这一刀一刀的试验中一步步走向死亡。
中国的所谓渐进式改革,其“渐进”,并不是由哪个人确定的一个战略部署,而是在错误的“现状”理解、荒唐的“不满”理由、虚幻的目标蓝图的基础上,在利益角逐、利益冲突、利益妥协和利益回避的博弈机制中自然形成的。其中每次利益回避的成功和利益妥协的达成,都是以国有资产作为“利益能源”的,而这一能源终于在一次又一次的“帕累托改进”中被耗尽了。所谓的“改革红利”,其实就是“遗产红利”,是三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积下的经济能量的红利。当历史把国有资产这个无主的东西拖进这场巨大的“改革交易”时,它的被耗尽是必然的。
迄今为止经济学关于自由交易之优越性的全部描述,都是建立在一个即设的前提之上的——参与交易的主体和客体是对称的,即,一个人带着他的所有物进入交易。如果交易不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在一个交易圈中,一些一无所有的人和一些没有所有者的东西进入了交易,则交易的制度效率就会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