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极高票数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但是,仍有为数不少的香港居民对“决定”的法律地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忧虑。
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的授权制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构建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者相互结合就成为港区国安法。并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
“决定”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与基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性法律,都同属一个级别,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两者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通过。
笔者认为,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是不会有任何